10月26日,國家網信辦發布了《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要求未成年注冊賬號應經監護人同意。
意見要求,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注冊、使用的賬號名稱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
(二)假冒、仿冒、捏造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名稱、標識的;
(三)假冒、仿冒、捏造新聞媒體的名稱、標識,或擅自使用新聞、報道、報刊等具有新聞屬性的名稱信息的;
(四)假冒、仿冒、關聯國家行政區域、機構所在地,標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間的地理名稱、標識的;
(五)故意夾帶二維碼、網址、郵箱、聯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諧音、相近文字,拼音、數字、符號、字母和無意義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謀取非法利益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同時,意見明確,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簽訂協議,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遵守平臺內容生產和賬號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和服務協議?;ヂ摼W用戶賬號使用者在注冊、使用賬號時,賬號名稱信息可與使用者的真實職業身份信息相一致。未成年人注冊賬號時,應當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用于真實身份信息核驗。
此外,意見還要求,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及賬號名稱信息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及信息泄露、篡改、丟失;未經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授權同意,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及賬號名稱信息。不得非法買賣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ヂ摼W用戶賬號使用者注銷賬號后,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應當依法刪除其個人信息、賬號名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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