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絡流傳一份浙江省通信管理局7月5日對投訴人的答復函,核實稱此前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將用戶留存在的注冊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合作公司。
8月23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相關負責人獨家回應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稱,該份編號為【2021】第483號的答復函屬實。
前述答復函針對投訴人反映“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泄露個人信息”的投訴材料稱,該局已收悉,經調查核實,現答復如下:
2019年11月11日阿里云計算公司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將用戶留存在的注冊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合作公司,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我局已責令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改正。
如對本答復函存異議,可在接到本函之日起6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接到本函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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