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視網昨日發布公告稱,因公司2007年至2016年連續十年財務造假等,北京證監局對公司合計罰款2.4億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經查明,樂視網、賈躍亭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 樂視網于 2007 年至 2016 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簡稱 IPO)相關文件及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2. 樂視網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 3. 樂視網未披露為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擔保事項; 4. 樂視網未如實披露賈某芳、賈躍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 5. 樂視網 2016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行政處罰如下:
一、對樂視網2007年至2016年連續十年財務造假,致使2010年報送和披露的IPO申報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未依法披露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的行為以及對賈躍亭、賈某芳履行承諾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樂視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賈躍亭、楊麗杰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劉弘給予警告,并處以25萬罰款;對吳孟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對趙凱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譚殊給予警告,并處以8萬元罰款;對吉曉慶、張旻翚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對朱寧、曹彬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上述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其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合計對賈躍亭罰款90萬元。
二、對2016年樂視網非公開發行欺詐發行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對樂視網處以募集資金百分之五即2.4億元罰款;對賈躍亭、楊麗杰處以30萬元罰款;對賈躍民、吳孟處以20萬元罰款;對劉弘、鄧偉、譚殊、張特、吉曉慶處以5萬元罰款;對沈艷芳處以3萬元罰款。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對其處以2.4億元罰款,合計罰款240,300,000元。
綜上所述,對樂視網合計罰款240,600,000元,對賈躍亭合計罰款241,200,000元,對楊麗杰合計罰款60萬元,對吳孟合計罰款40萬元,對劉弘合計罰款30萬元,對賈躍民合計罰款20萬元,對譚殊合計罰款13萬元,對吉曉慶、趙凱分別罰款10萬元,對鄧偉、張旻翚、張特分別罰款5萬元,對沈艷芳、朱寧、曹彬分別罰款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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